#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和重点: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流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机构为参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建立了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向被保险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相关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粤人社会规定〔2019〕27第五十条规定:丧葬补贴和养老金不得跨地区、跨保险类型重复领取。被保险人在省内多个地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2),自愿向其中一家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程序(暂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2、跨制度转让(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让给机关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应凭身份证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交给新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机构
如果不是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社会保障中断,而是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等,可以补充支付。我们可以看到吉林省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到职工和用人单位未办理保险手续或中断支付纠纷,双方劳动关系可以通过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件,或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机构应责令支付或补充。
①被保险人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到转让地养老保险代理机构企业登记窗口进行审核。《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由双方加盖公章。转让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先缴纳欠款。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期缴费至15年)的,被保险人应当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将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经职工养老保险批准并发放养老金。
首先,取消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程序。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被保险人在省内流动就业,未来可以节省更多的麻烦,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由养老保险收集地社会保障机构收取被保险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和发放养老金。原则上,最后一个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收集地,如果在省被保险人缴费期间一次性缴费超过3年(含3年),且补充缴费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充缴费所需材料,原补充缴费地作为收集地。
